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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颜文革与福建省泉州市丝钉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文革,福建省泉州市丝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571号之一原告:颜文革,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宏斌,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丝钉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0100041194。法定代表人:苏嘉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文革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丝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文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文革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