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郭卓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郭卓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4965号原告:陈国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卓娅。原告陈国庆与被告郭卓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进行了听证,原告陈国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听证。2017年6月22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卓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YYYYYY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将XXXXXX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卖房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XXXXXX(YYYYYY)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面积为95.8平方米,价款为87000元。合同同时约定原告需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被告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购房款87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也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使用至今,但被告至今未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均拒绝办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郭卓娅辩称,首先,对卖房协议效力予以认可,周建春和徐寿泉是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其次,原告一次性向其付清了房屋价款87000元;最后,对于一直没有过户是因为房屋的证件都给原告了,以为不需要过户。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9日,被告郭卓娅向苏州市银枫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取得YYYYYY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95.80平方米,房屋价款为85932.6元。1994年,上述房屋登记至被告郭卓娅一人名下。因涉及到行政区划调整,故涉案房屋一直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1998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1、卖方有XXXXXX房子一套,面积95.8平方米,协议价捌万柒仟元整。2、更换房产手续,由卖方提供手续,买方自理。3、付款方式:买方向卖方一次付清捌万柒仟元整,卖方钥匙交给买方。协议下方卖方委托代理人徐寿泉、周建春签字确认,买方陈国庆签字确认。同日,原告收到被告出具的《移交证件及单据》以及被告委托交付的房屋所有权证、发票一份、收据五份、商品房定购合同书一份、证明一份。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87000元。后被告郭卓娅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03年1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人登记为被告郭卓娅。另查明,YYYYYY房屋在房屋及土地登记部门登记资料中已更名为XXXXXX房屋。以上事实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卖房协议》、移交证件及单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权证、发票、收据、商品房定购合同书、证明、情况说明、本院的听证笔录、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本案合同订立,合同所涉标的物所在地均在我国大陆地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中,原告陈国庆与被告郭卓娅签订的《卖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87000元,而被告却一直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将XXXXXX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过户需要的相关税费,诉讼中,原告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其系自由处分私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卓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国庆将位于苏州市XXXXXX不动产过户至原告陈国庆名下。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郭卓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