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长辉、王阿妹与被执行人王仁波、宜章县王氏和瑞珠宝有限公司龙泉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长辉,王阿妹,王仁波,宜章县王氏和瑞珠宝有限公司龙泉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长辉,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王阿妹,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王仁波,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宜章县王氏和瑞珠宝有限公司龙泉店,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负责人:王仁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长辉、王阿妹与被执行人王仁波、宜章县王氏和瑞珠宝有限公司龙泉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0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长辉、王阿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00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仁波、宜章县王氏和瑞珠宝有限公司龙泉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谷长辉、王阿妹租金426000元(2017年1月18号至房屋实际腾退房之日止房屋租金或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28000元另行计算),违约金203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48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6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仁波、宜章县王氏和瑞珠宝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和土地,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