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枫、陈开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江枫,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开斌,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叶晓敏,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被告陈开斌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枫与被告陈开斌、叶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枫以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清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