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4398盐城市悦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悦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398号原告:盐城市悦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依云小镇2号楼201、202、203、204、209室。法定代表人:张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娟,女,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盐城市悦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悦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悦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盐城市悦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