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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舒学英与黄先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学英,黄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舒学英,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黄先华,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原告舒学英诉被告黄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舒学英申请执行黄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黄先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无住房产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