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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青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24民初2379号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勇,该公司职工。 被告:邓青松,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永宁镇兰池村2组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4日以联系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 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