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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字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顾春红、徐开香与许尧能、许尧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春红,徐开香,许尧能,许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字799号申请执行人顾春红,女,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徐开香,女,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许尧能,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许尧武,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顾春红、徐开香与被执行人许尧能、许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字5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尧能、许尧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春红、徐开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支付5万元,余款于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顾春红、徐开香自愿撤回执行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