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辖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忠县新立镇精华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新立镇精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忠县牧牛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9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6166046L。法定代表人:毛良模,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忠县新立镇精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新立镇汪家嘴109号,组织机构代码30485447-8。法定代表人:袁孟奎,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忠县牧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92408977C。法定代表人:毛良模,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忠县新立镇精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忠县牧牛源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