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再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丁绍平与深圳市高氏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丁绍平,深圳市高氏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再10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绍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高氏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春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丁绍平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高氏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粤03民申9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丁绍平于2017年7月21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高氏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丁绍平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丁绍平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591元,本院减半收取295.5元,由再审申请人丁绍平负担。审 判 长  陈利鹏审 判 员  蔡劲峰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