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与被告蒋玉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蒋玉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221号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巷。法定代表人:魏家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保成,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娟,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与被告蒋玉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振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