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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文伙、肖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伙,肖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伙,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肖文生,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张文伙与肖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函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扣留、提取肖文生的相关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