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郑世菊李青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李青尧,郑世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组织机构代码90815177-3。负责人罗宪光,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文,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青尧,男,出生于1980年09月27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郑世菊,女,出生于1988年10月14日,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申请执行李青尧、郑世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5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