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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谌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308号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朝阳北路东侧建昌·卡斯迪亚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8403302K。法定代表人:蔡培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谌伟,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汉台区。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谌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