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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乌衣镇凯迪小型建材厂、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乌衣镇凯迪小型建材厂,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陆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乌衣镇凯迪小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红山村,注册号341103600063784(1-1)。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万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81495587。法定代表人:高安秋,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海飞,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乌衣镇凯迪小型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陆海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7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