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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洪邦楷与沙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邦楷,沙国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174号原告:洪邦楷,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芳,浙江杭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国华,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洪邦楷诉被告沙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洪邦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邦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邦楷撤诉。本案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洪邦楷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