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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陆文龙与薛俊、方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龙,薛俊,方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陆文龙,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汪伟冰,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俊,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方杨,女,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陆文龙与被执行人薛俊、方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4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薛俊、方杨支付陆文龙借款共计人民币190000元,于2017年2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3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4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7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10000元(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陆文龙指定账号)。二、若薛俊、方杨按期履行,陆文龙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别无纠葛;若薛俊、方杨任意一期逾期,陆文龙有权以总额190000元未履行部分及诉讼费2055元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55元,由薛俊、方杨负担,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陆文龙指定账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4753元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薛俊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但因查找不着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6月27日查封薛俊在常熟市俊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价值19万元股权,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85247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强制执行到部分银行存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4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俊杰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