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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云雷与王双、王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雷,王双,王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3134号原告:黄云雷,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刘宋朝,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王富海,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黄云雷与被告王双、王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双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王富海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30日,被告王双亲笔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确认向原告黄云雷借款1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被告王富海在担保人栏签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偿还了7万元,剩余3万元至今分文未付,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云雷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王富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富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本案受理费56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双、王富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叶建敏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