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沙某某、亚力买买提·努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亚力买买提·努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6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某,男,1973年11月27日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被告人亚力买买提·努力,男,1989年10月7日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翻译人员美丽古丽·司马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亚力买买提·努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亚力买买提·努力、翻译人员美丽古丽·司马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亚力买买提·努力合骑一辆摩托车至本市普陀区新村路近新沪路附近,尾随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某,由被告人亚力买买提·努力下车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孙某某背包内的一部苹果牌Iphone7plus型手机,后被告人沙某某驾车载着被告人亚力买买提·努力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亚力买买提·努力将上述手机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销赃。2016年12月28日,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某、亚力买买提·努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亚力买买提·努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法,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亚力买买提·努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亚力买买提·努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赃物应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