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17)川1403民初538号撤诉裁定书原告游路吉与被告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路吉,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538号原告:游路吉,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遨,眉山市彭山区灵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波,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原告游路吉与被告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游路吉于2017年7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路吉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游路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永学审判员 周万明审判员 帅贵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