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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潘丽西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西,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417号原告潘丽西。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驰,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廷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西与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纷一案中,原告潘丽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丽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丽西承担。审判员 周               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