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明均与王建国、张丽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明均,王建国,张丽萍,葛明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明均,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国,男,汉族,1977年4月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丽萍,女,汉族,1984年5月19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第三人:葛明国,男,汉族,1972年1月2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再审申请人陆明均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国、张丽萍及一审第三人葛明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明均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以支持诉请势必损害第三人葛明国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驳回其要求王建国、张丽萍夫妻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产权过户的诉请,是现代版的“莫须有”。且一审审理时间过长,导致案涉房屋在二审中自动解封,一、二审法院均未尽到提醒续封的职责谨慎义务,造成其损失。二审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已知晓案涉房屋已过户到案外人唐某、张某名下,应依法释明其可诉讼主张撤销上述房屋买卖行为,待其提起撤销诉讼后中止案件审理。但二审法院对此没有丝毫关注,仅简单判决了事,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故请求再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王建国、张丽萍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陆明均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二审未支持陆明均要求王建国、张丽萍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主张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其中第一项即为: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本案中,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案外人唐某、张某名下,客观上已构成了法律上的不能履行,故一、二审未支持陆明均要求王建国、张丽萍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主张并无不当。另外,二审亦已向陆明均释明,若其认为享有其他合同权利,可依法另行主张。故陆明均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明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舜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思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