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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静与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03行初1号原告李静,男,汉族,1980年11月生,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程,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03588222463,地址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邵纯银,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敏,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李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静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长  张琼花审判员  毕 涛审判员  唐秀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