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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西和与孙洪涛、刘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和,孙洪涛,刘副娟,林法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616号原告:张西和,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孙洪涛,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刘副娟,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林法增,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和诉被告孙洪涛、刘副娟、林法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西和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