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袁吵寿与朱明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0民监13号袁吵寿:你与朱明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郴民一终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和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提出申诉的请求及理由是,请求: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一终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进行再审,并判令由被申诉人朱明魁赔偿因擅自处理合伙财产的侵权行为造成申诉人投资损失2847281.86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当,导致错误的判决。现有新的证据,足以说明被申诉人擅自处理合伙财产,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诉人不告知申诉人或征得申诉人同意,擅自处理合伙的共同财产,造成申诉人的巨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明魁辩称,袁吵寿申请撤销(2014)郴民一终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袁吵寿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也并无新的证据。请求依法驳回袁吵寿的申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你申诉提出撤销本院(2014)郴民一终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并进行再审的问题。由于本院(2014)郴民一终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是准许袁吵寿撤回上诉的裁定,你撤回上诉是真实意识表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你不能对本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申请再审,故你现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二、你申诉提出关于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的问题。因你已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1026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你如认为(2016)湘1026民申3号民事裁定和(2013)汝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可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另外,你如有另行提起诉讼的事由,亦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