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徐顺当、贾同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顺当,贾同叶,张建新,贾同栋,孙延庆,王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625号申请人:徐顺当。被执行人:贾同叶。被执行人:张建新。被执行人:贾同栋。被执行人:孙延庆。被执行人:王福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