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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广州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廖秀爱、广州潮力休闲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廖秀爱,广州潮力休闲有限公司,王彦虎,唐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93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276号111房。法定代表人:朱江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廖秀爱,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执行人:广州潮力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276号壹号广场3207-3240号。法定代表人:王彦虎。被执行人:王彦虎,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被执行人:唐宝文,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秀爱、广州潮力休闲有限公司、王彦虎、唐宝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清仲字第22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所涉房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定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