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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9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李某某,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红艳、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尾随被害人朱某某(系未成年人)至本区九亭镇九泾路中铁物流公司门口处,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抢夺朱某某的一部OPPO牌手机,朱某某用手抓被告人李某某时被带倒在地,李某某趁机驾车逃离。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27元。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伤势照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非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OPPO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