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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伯军、姚存良等与兰州鑫鼎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远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军,姚存良,郑瑞彬,葛呈跃,肖延兴,兰州鑫鼎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远通运输有限公司,祝兴华,张军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刘伯军,男,生于1985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申请执行人:姚存良,男,生于1966年5月21日,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申请执行人:郑瑞彬,男,生于1978年2月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申请执行人:葛呈跃,女,生于1985年1月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申请执行人:肖延兴,男,生于1966年5月2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委托代理人罗文喜,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鑫鼎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希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南县远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祝兴华,男,生于1973年9月25日,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军庆,男,生于1970年1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玉垒关人,住甘肃省皋兰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伯军等与被执行人兰州鑫鼎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伯军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中民终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鑫鼎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兰州鑫鼎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向申请执行人刘伯军等给付赔偿费34.89991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2,执行费4985元,共计345296.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兰州鑫鼎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林”牌大客车予以查封,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伯军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623执4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