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增兵与宋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兵,宋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兵,男。被执行人宋爱忠,男。王增兵与宋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宋爱忠于2016年4月22日之前清偿申请人王增兵借款人民币36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增兵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此事,申请人武王增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院予以准许。执行费440元,免于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