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自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王自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594号原告:刘勇,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王自珍,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刘勇与被告王自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以其与被告王自珍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刘成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