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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牛月发与李东坡、李东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月发,李东坡,李东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牛月发,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东坡,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李东航,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牛月发与被执行人李东坡、李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经原、被告各方确认,被告李东坡现尚欠原告牛月发借款本金共计400万元,截至2017年1月19日之前的全部利息被告李东坡已全部结清;二、被告李东航于2017年7月1日向原告牛月发偿还借款本金236万元;被告李东坡于2017年10月26日向原告牛月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李东坡于2017年11月26日向原告牛月发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被告李东坡于2017年12月31日向原告牛月发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全部借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三、被告李东航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李东坡、李东航未按期还款,原告牛月发可就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东坡、李东航承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6月27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担保人张宏所有的坐落于X号,权利证号: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及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X号,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秦旭文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X,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查封。三、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4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