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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易建科、张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建科,张健,付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易建科,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张健,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付志平,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执行人张健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健、付志平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计人民币861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火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方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