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李琴与张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李琴,张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542号原告:胡李琴,女,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慧伟,男,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李琴诉被告张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李琴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