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李琴与张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李琴,张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542号原告:胡李琴,女,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慧伟,男,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李琴诉被告张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李琴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