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宣红、吴宣英与吴宣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宣红,吴宣英,吴宣华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188号原告:吴宣红,女,汉族,1966年11月26日生,住霍山县佛子岭镇长岭村姚家畈组,身份证号码3424271966********。原告:吴宣英,女,汉族,1963年8月1日生,住霍山县单龙寺镇迎水庵村粉坊组,身份证号码3424271963********。被告:吴宣华,男,汉族,1951年9月11日生,住霍山县佛子岭镇高岭村石笋冲组,身份证号码3424271951********。原告吴宣红、吴宣英与吴宣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余家胜人民陪审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季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