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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宣红、吴宣英与吴宣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宣红,吴宣英,吴宣华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188号原告:吴宣红,女,汉族,1966年11月26日生,住霍山县佛子岭镇长岭村姚家畈组,身份证号码3424271966********。原告:吴宣英,女,汉族,1963年8月1日生,住霍山县单龙寺镇迎水庵村粉坊组,身份证号码3424271963********。被告:吴宣华,男,汉族,1951年9月11日生,住霍山县佛子岭镇高岭村石笋冲组,身份证号码3424271951********。原告吴宣红、吴宣英与吴宣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余家胜人民陪审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季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