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兴吉煤机配件铸造厂、张家口中煤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兴吉煤机配件铸造厂,张家口中煤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兴吉煤机配件铸造厂,汉族,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吉家房村。被执行人:张家口中煤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永丰堡24号。张家口市兴吉煤机配件铸造厂申请张家口中煤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兴吉煤机配件铸造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