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启龙、郑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宋启龙,郑林飞,姜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986号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区胜利街东端。法定代表人:郭春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启龙。被告:郑林飞。被告:姜海峰。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启龙、郑林飞、姜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