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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启龙、郑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宋启龙,郑林飞,姜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986号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区胜利街东端。法定代表人:郭春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启龙。被告:郑林飞。被告:姜海峰。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启龙、郑林飞、姜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