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添福与苏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添福,苏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5288号原告苏添福,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苏加全,男,汉族,1992年1月5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苏添福与被告苏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清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添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加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添福诉称,被告苏加全因经商之需,于2016年04月28日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4500元,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交给原告收执为证。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为由一拖再拖,至今拖而未能偿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苏加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加全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苏添福借款人民币45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苏添福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苏加全向原告苏添福借款人民币4500元,有被告苏加全出具并交由原告收执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苏加全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诉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认定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本案借款应视为无息借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了原告损失,故可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苏加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加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苏添福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苏添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丽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