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美玲与班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玲,班玉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570号原告:朱美玲,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赵玲(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班玉梅,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朱美玲与被告班玉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凯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