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振法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汇电通电气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法,北京汇电通电气有限公司,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77号原告:陈振法,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告:北京汇电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风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周文,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北京汇电通电气有限公司运营主管。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F幢210室。法定代理人:陈萍。原告陈振法与被告北京汇电通电气有限公司、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振法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法撤回对北京汇电通电气有限公司、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