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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腾翔精密塑胶(东莞)有限公司与飞展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翔精密塑胶(东莞)有限公司,飞展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339号原告:腾翔精密塑胶(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鸡啼岗村。法定代表人:林品雅。委托代理人:王俊、方曙,均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飞展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东江管理区廖岗村。法定代表人:金浚熙。本院在审理原告腾翔精密塑胶(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飞展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翔精密塑胶(东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飞展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翔精密塑胶(东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飞展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翔精密塑胶(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78元,减半收取为7839元,由原告腾翔精密塑胶(东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金   亮代理审判员 张   淦   如人民陪审员 何   子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婉怡书记员赵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