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吉春、雷大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春,雷大荣,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朱吉春,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雷大荣,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熊河镇。法定代表人雷大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吉春与被执行人雷大荣、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大荣、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大荣、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金额以2029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