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毛某1、毛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1,毛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1。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某2,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1与被执行人毛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某2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善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