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瑞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张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异26号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城万寿西街银鑫嘉苑4号楼101商铺。负责人:韩彦飞,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军,系该公司督导。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已注销),住所地左权县城北大街71号。原法定代表人:刘东文,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张瑞萍,女,汉族,1979年5月24日生,现住左权县。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该公司为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张瑞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中和农信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提交了左权县民政局左民发[2017]25号《关于同意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注销登记的批复》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开户许可证》一份,左权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2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本院查明,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6年12月31日与本案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拥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本息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计28108281元人民币。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对被执行人张瑞萍的债权9000元属双方约定的转让债权范围。2017年3月16日左权县民政局作出左民发[2017]25号关于同意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注销登记的批复。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将本院(2016)晋0722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该社对张瑞萍的债权9000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现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该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豫山审判员  赵德华审判员  柳天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