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中斌与杨士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斌,杨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保32号申请人:李中斌。被申请人:杨士女。申请人李中斌与被申请人杨士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中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士女所有的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的工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在85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李中斌已对上述诉讼保全投保责任限额为8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中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士女所有的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的工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账户85000元的款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谢林娟助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