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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与严辉祥、乔俊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严辉祥,乔俊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997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负责人:罗智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程丽芳,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严辉祥,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乔俊丽,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扶余县,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与被告严辉祥、乔俊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11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玉华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