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与严辉祥、乔俊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严辉祥,乔俊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997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负责人:罗智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程丽芳,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严辉祥,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乔俊丽,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扶余县,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与被告严辉祥、乔俊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11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玉华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