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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建设北路360号。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法定代表人:葛向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娥,女,满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号。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伟,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朔州市朔城区神电光明西街电建3区*栋*单元***号。系公司职工。上诉人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X X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