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波与张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王铁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931号原告徐波,男,现住哈尔滨.委托代理人孙轲,黑龙江。被告王铁君,男,现住扶余市.原告徐波诉被告王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红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铁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波诉称,2016年11月23日被告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十日内还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哈尔滨银行业务通知单一枚,原告以此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三十一页,原告以此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申请证人梁吉武出庭作证,证人证实2016年11月23日上午11点多王铁君给原告徐波打电话说哈尔滨有展会,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是通过手机银行转的账,转账后到哈尔滨银行打的汇款单据。这钱至今还没有还给原告。原告以此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经过。被告王铁君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被告王铁君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铁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波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红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