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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鑫淼、刘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鑫淼,刘强,傅长岭,万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陈鑫淼,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县,.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被执行人傅长岭,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万有兵,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陈鑫淼与刘强、傅长岭、万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占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