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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永福与薛中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福,薛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福被执行人:薛中良周永福与薛中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薛中良支付周永福劳务费113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元。因薛中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周永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大春 百度搜索“”